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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辦事細則
完整法規
第 2 次修法(114.12.2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人字第 11400214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2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異動條文
第 8 條
新
本中心置
主
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舊
本中心置
會
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新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定之。
舊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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