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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

第 4 次修法(113.07.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 113080024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三

立法總說明

《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113.07.11 修正)》 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一月四日訂定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一年六月八日修正施行,最近一次修正施行日期為一百十年七月二日。茲因現行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部分文字與法制體例不符,爰酌作文字修正,以及第七條附表三中文證書格式部分刪除贅述文字。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6 條

  1.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院組設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2.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委員六至十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或遴聘適當人員組成之。
  1.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院組設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2.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委員六至十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或遴聘適當人員組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