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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編制表

第 2 次修法(114.11.0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農業部農人字第 1140246363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編制表修正總說明(114.11.04 修正)》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編制表(以下簡稱本編制表)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茲為執行「劃定震後土砂敏感區」及防災應變等業務,行政院核增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暨所屬機關職員預算員額十九人,配置農村水保署十一人,為應災害應變及重點工作所需業務人力,增置部分職稱以應業務成長,又基於機關間職務衡平,並通盤調整輔助單位相關職稱,爰修正本編制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副總工程司員額一人、正工程司員額六人、副工程司員額五人、工程員員額十三人、減列助理工程員三人。 二、減列辦事員三人,改置助理員三人。 三、增置人事室視察一人。 四、減列主計室辦事員二人,改置主計室佐理員二人。 五、編制員額總數一九九人修正為二二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