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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第 2 次修法(114.08.04)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五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4100004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並自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420010411 號令發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定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修正總說明(114.08.05 修正)》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為配合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之監督機關為運動部,本準則有配合修正監督機關之必要,爰修正本準則,將第二條及第三條所定教育部均修正為運動部。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1.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執行職務時,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2. 本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前項情事之虞者,運動部得依職權或本中心之陳報,令其迴避或為適當之處置。
  1.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執行職務時,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2. 本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前項情事之虞者,教育部得依職權或本中心之陳報,令其迴避或為適當之處置。

第 3 條

  1. 本中心董事、監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查證屬實,並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運動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2. 本中心執行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查證屬實,並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3. 本中心董事會知悉董事、監事有第一項之情事,或執行長有前項之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其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運動部得令本中心另為適當之處置。
  1. 本中心董事、監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查證屬實,並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教育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2. 本中心執行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查證屬實,並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3. 本中心董事會知悉董事、監事有第一項之情事,或執行長有前項之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其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教育部得令本中心另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