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2.11.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園字第 112128003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組織規程總說明(112.11.16 訂定)》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其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組織規程」,其要點如下: 一、本處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本處之掌理事項。(第二條) 三、本處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三條) 四、本處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第四條) 五、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五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為辦理國家自然公園業務,特設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 2 條
新
-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自然公園計畫之擬訂、檢討及變更。 二、國家自然公園生物多樣性之保育、研究及人文史蹟之保存活化利用。 三、國家自然公園環境教育及生態旅遊之推動。 四、國家自然公園土地利用之規劃及經營管理。 五、國家自然公園事業之投資、經營、監督及管理。 六、國家自然公園公共服務設施之興建、利用及環境維護。 七、淺山與其周邊生態系之規劃及經營。 八、其他有關國家自然公園之經營管理事項。
第 3 條
新
-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新
- 本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新
-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新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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