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2.11.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園字第 112128003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處務規程總說明(112.11.16 訂定)》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內政部國家公園署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程之訂定目的。(第一條) 二、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權責。(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各內部單位名稱、分科辦事及其掌理事項。(第四條至第十二條) 四、內政部國家公園署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三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新
-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新
-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新
-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計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環境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三、遊憩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四、保育解說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第 5 條
新
- 綜合計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地區之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保育與海岸管理相關法規之研擬、修訂及解釋。 三、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之選定、劃定、變更與廢止之規劃、審議、推動及督導。 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計畫之擬訂、變更及審議。 五、濕地之評定、變更與廢止之規劃、審議、推動及督導。 六、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變更及審議,濕地影響說明書申請許可之審議。 七、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與海岸防護計畫之擬訂、變更及審議。 八、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之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事項之審議。 九、近岸海域、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與特定區位內申請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十、其他有關綜合計劃事項。
第 6 條
新
- 環境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地區中程計畫、年度施政計畫、基金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事業計畫之擬訂、規劃、審議、推動及督導。 三、濕地經營管理、保育利用計畫之推動、協調及督導。 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之土地取得、撥用、處分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之公共安全與整體服務之推動、協調及督導。 六、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區域內棲地復育、景觀復舊、保育與遊憩設施、環境維護之推動、協調及督導。 七、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建築管理之推動及督導。 八、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地區空間、環境管理維護、防災資訊之建立、應用及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環境規劃事項。
第 7 條
新
- 遊憩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遊憩服務、生態旅遊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遊憩品質監測管理、服務資訊調查建立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山域與水域遊憩服務系統之建置、推動及維護。 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山域及水域遊憩安全宣導工作。 五、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災害防救緊急應變處理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六、結合在地社區居民、原住民族、國內民間團體參與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地區永續共榮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海岸地區在地居民與原住民族傳統自然人文保育智慧活化應用之規劃及推動。 八、濕地標章之審核、管理、推動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遊憩管理事項。
第 8 條
新
- 保育解說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地區自然、人文資源調查研究計畫之推動及督導。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地區提供國內外生物科學研究基地之推動、協調及督導。 三、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地區之生物多樣性資料庫建立及應用。 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地區產學研鏈結、創研、應用推廣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地區之解說教育政策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地區之環境倫理、全齡環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七、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地區志願服務政策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地區人才培訓之推動及督導。 九、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海岸地區參與國際保育、國內外多元合作組織相關活動與資訊交流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保育解說事項。
第 9 條
新
-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二、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事務。 三、文書、檔案、印信、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四、法令疑義之研究及諮詢。 五、訴訟、訴願及國家賠償案件之協辦。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0 條
新
-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新
-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2 條
新
-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新
-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新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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