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2.11.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國字第 112083082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辦事細則總說明(112.11.16 訂定)》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組織規程業於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發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細則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分署長、副分署長及主任工程司之權責。(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本分署各內部單位名稱及其掌理事項。(第四條至第十二條) 四、本分署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三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新
-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
第 3 條
新
-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及審核。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新
-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 一、城市規劃科。 二、城鄉規劃科。 三、部門規劃科。 四、空間資管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第 5 條
新
- 城市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政部所訂都市計畫之研究及分析。 二、都會地區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研擬及分析。 三、都市與都會地區成長管理之協調及輔導。 四、其他有關城市規劃事項。
第 6 條
新
- 城鄉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鄉村地區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策略研擬。 二、特定區域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策略研擬。 三、各類土地使用分區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策略研擬。 四、其他有關城鄉規劃事項。
第 7 條
新
- 部門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口、產業與土地使用政策之研究分析及推動建議。 二、住宅發展與城鄉建設政策、計畫之研議及相關工程規劃之推動。 三、地方跨域合作與跨部會政策計畫之研議及協調。 四、國家永續發展與花東永續發展策略之推動及協調。 五、其他有關部門規劃事項。
第 8 條
新
- 空間資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都會、鄉村與特定區域計畫基礎空間資料之整合及管理。 二、各類環境敏感地區圖資之整合及管理。 三、國土規劃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四、國土利用調查與監測作業之配合及應用。 五、都市計畫測量工程及監審作業。 六、其他有關空間資管事項。
第 9 條
新
-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研考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10 條
新
-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新
-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第 12 條
新
-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新
-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新
-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歷史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