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2.11.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2082683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辦事細則總說明(112.11.15 訂定)》 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組織規程業於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發布,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細則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以下簡稱本隊)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權責。(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本隊各內部單位(含派出單位)名稱及其掌理事項。(第四條至第十條) 四、本隊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一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以下簡稱本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新
- 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隊長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第 3 條
新
-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新
- 本隊設下列科、室、中隊: 一、勤務督導科。 二、訓練整備科。 三、人事室。 四、政風室。 五、主計室。 六、勤務中隊。
第 5 條
新
- 勤務督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災害、立體救災人命搜救勤務之規劃、督導、管理及與其他支援單位間協議之訂定、執行。 二、國際人道救援任務人命搜救之規劃及執行;國際搜救組織之聯繫、協調、考察及出席會議。 三、專業人命搜救犬之規劃、評量、督導、協助馴養及培訓。 四、本隊各單位平時勤務之督導、考核與救災人員之安全管理及推動。 五、重要方案與施政計畫之研究、考核、發展、執行與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及諮商。 六、印信典守與文書、檔案管理及主管會報、各項業務會報議事之管理。 七、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分析、研擬、執行與機關首長信箱陳情及請願案件之追蹤管制。 八、各項勤務資料成果統計、任務執行資料蒐集彙整與通報資料之整理、檢討、分析、保管及報告之提報。 九、其他有關勤務督導事項。
第 6 條
新
- 訓練整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各級政府重大災害、立體救災搶救演習及訓練之執行。 二、協助各級政府、民間搜救組織之訓練與本隊各單位搜索、救援及技術等之專業訓練。 三、常年訓練、國內外進修與研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各項救災戰技、課程與標準作業程序之研究、規劃及督導。 五、救災車輛、裝備、器材、消防服制及設施採購規範之擬定。 六、救災車輛與裝備器材之維護、管理及督導。 七、出納、財務、營繕及其他庶務管理。 八、辦公廳與宿舍等不動產之管理配置。 九、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訓練整備事項。
第 7 條
新
- 人事室掌理本隊人事事項。
第 8 條
新
- 政風室掌理本隊政風事項。
第 9 條
新
- 主計室掌理本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新
- 勤務中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內各地區重大災害之人命搜救支援。 二、執行立體救災之人命搜救。 三、立體救災勤務演習及訓練之配合執行。 四、國際人道救援任務之執行。 五、所屬人員、勤務與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勤務中隊事項。
第 11 條
新
- 本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新
-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歷史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