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2.11.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2082683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組織規程總說明(112.11.15 訂定)》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內政部消防署為執行特種搜救之業務,達成設立特種搜救隊(以下簡稱本隊)之目的,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組織規程」,其要點如下: 一、本隊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本隊之掌理事項。(第二條) 三、本隊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三條) 四、本隊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第四條) 五、本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五條) 六、本隊所列警察官之人員,其人事管理適用之法規。(第六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內政部消防署為執行國內外重大災害及人命搜救支援任務,特設特種搜救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 2 條
新
- 本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立體救災人命搜救之執行。 二、立體救災勤務演習及訓練之配合執行。 三、國際人道救援任務人命搜救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際搜救組織之聯繫、協調、考察及出席會議。 五、專業人命搜救犬之規劃、評量、培訓及督導。 六、專業搜救隊搜索、救援、技術等之專業訓練與常年訓練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專業搜救裝備、器材、車輛與設施之採購、維護及管理。 八、支援各級政府與民間搜救組織重大災害搶救之訓練及演習。 九、其他有關重大災害人命搜救事項。
第 3 條
新
- 本隊置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警監;副隊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
第 4 條
新
- 本隊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
第 5 條
新
- 本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新
- 本隊列警察官人員之人事事項,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7 條
新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歷史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