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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辦事細則

第 1 次修法(112.11.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國字第 112083082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辦事細則總說明(112.11.16 訂定)》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組織規程業於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發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細則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分署長、副分署長及主任工程司之權責。(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本分署各內部單位(含派出單位)名稱及其掌理事項。(第四條至第十三條) 四、本分署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四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1.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1.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

第 3 條

  1.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標準圖、工程設計圖及規範手冊之審定。 二、工程技術之研究與工程技術性簽辦案件之核定事項及工作計畫之審核。 三、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四、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1.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隊: 一、污水下水道建設科。 二、雨水下水道建設科。 三、工程事務科。 四、營運管理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各下水道隊。
  2. 前項第九款各下水道隊,以十五隊為上限。

第 5 條

  1. 污水下水道建設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污水下水道年度計畫之綜整及管制。 二、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之協調及執行。 三、直轄市、縣(市)污水下水道計畫之擬訂。 四、直轄市、縣(市)污水下水道委託技術服務案之採購與規劃設計及專案管理成果之審核。 五、直轄市、縣(市)污水下水道工程之業務督導。 六、其他有關污水下水道建設事項。

第 6 條

  1. 雨水下水道建設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雨水下水道年度計畫之綜整及管制。 二、雨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之協調及執行。 三、直轄市、縣(市)雨水下水道計畫之擬訂。 四、直轄市、縣(市)雨水下水道委託技術服務案之採購與規劃設計及專案管理成果之審核。 五、直轄市、縣(市)雨水下水道工程之業務督導。 六、其他有關雨水下水道建設事項。

第 7 條

  1. 工程事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上級機關工程督導之辦理與履約爭議、調解、仲裁、訴訟及國家賠償等案件之管制、追蹤、考核。 二、工程施工品質、進度管考與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教育訓練業務之辦理。 三、工程採購招標、訂約、議(比)價、採購資訊公告與異議及申訴之辦理。 四、工程開工、停工、復工、竣工、估驗計價、變更設計、結算、驗收及決算之審核。 五、工程採購與工務行政標準作業程序及文件之擬訂。 六、其他有關工程事務事項。

第 8 條

  1. 營運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再生水、下水能(資)源再利用與下水道永續營運管理相關計畫之協調及執行。 二、直轄市、縣(市)再生水、下水能(資)源再利用及下水道永續營運管理相關計畫之擬訂。 三、直轄市、縣(市)再生水、下水能(資)源再利用、下水道永續營運管理相關委託技術服務案之採購與規劃設計及專案管理成果之審核。 四、直轄市、縣(市)再生水、下水能(資)源再利用及下水道永續營運管理相關工程之業務督導。 五、其他有關再生水、下水再利用及下水道營運管理事項。

第 9 條

  1.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研考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隊事項。

第 10 條

  1.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第 11 條

  1.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第 12 條

  1.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1. 各下水道隊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自辦下水道與再生水工程規劃、測量、設計、地質探查、監造及施工履約管理相關業務之執行。 二、專業代辦下水道與再生水工程之洽商、協議書簽訂、設計審核及協調;技術服務履約管理、監造及施工履約管理之執行。 三、中央管理或跨縣市設施之營運管理。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污水下水道廠站與管線設施之抽查及督導。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雨水下水道疏濬清淤與抽水站設施之抽查及督導。 六、直轄市、縣(市)下水道防災整備、防災應變與災後復建計畫之審核、執行、督導及協調。 七、直轄市、縣(市)下水道防災預警與通報作業之管理及協調。 八、下水道防救災業務之演練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分署規劃、設計及工程交辦事項。

第 14 條

  1.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