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2.11.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國字第 112083082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組織規程總說明(112.11.16 訂定)》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其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本署之次級機關為下水道工程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組織規程」,其要點如下: 一、本分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本分署之掌理事項。(第二條) 三、本分署分署長、副分署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三條) 四、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四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執行下水道建設及管理業務,特設下水道工程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
第 2 條
新
- 本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下水道相關建設計畫之協調及執行。 二、直轄市、縣(市)下水道計畫之擬訂。 三、下水道與再生水工程之規劃、測量、設計、施工監造、專案管理及驗收。 四、下水道與再生水工程採購發包、施工品質、職業安全衛生及工務行政管理。 五、再生水、下水能(資)源再利用與下水道永續營運管理相關計畫之執行及協調。 六、直轄市、縣(市)下水道與再生水工程規劃、設計及專案管理成果之審核;施工、營運管理之抽查及督導。 七、直轄市、縣(市)下水道防災整備、防災應變與災後復建計畫之審核、執行、督導及協調。 八、直轄市、縣(市)下水道防災預警與通報作業之管理及協調。 九、辦理中央管理或跨縣市設施之營運管理。 十、其他有關下水道工程事項。
第 3 條
新
-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新
- 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新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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