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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辦事細則

第 1 次修法(112.11.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2082683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辦事細則總說明(112.11.15 訂定)》 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組織規程業於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發布,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細則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權責。(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本大隊各內部單位(含派出單位)名稱及其掌理事項。(第四條至第十一條) 四、本大隊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二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1. 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1. 大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大隊長襄助大隊長處理隊務。

第 3 條

  1.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1. 本大隊設下列科、中心、室、隊: 一、預防調查科。 二、搶救訓練科。 三、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四、人事室。 五、政風室。 六、主計室。 七、基隆港隊。 八、臺中港隊。 九、高雄港隊。 十、花蓮港隊。

第 5 條

  1. 預防調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及會勘之執行。 二、防火管理、防焰與防火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消防安全設備等之查察。 四、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及證明書之核發。 五、火災損失、傷亡與原因分析情形之統計及分析。 六、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及燃氣熱水器等查察之規劃、督導及推動。 七、救災車輛、裝備器材及事務用品等之採購。 八、出納、財務、車輛、營繕、工友(含技工、駕駛)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九、辦公廳、宿舍及制服製發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預防調查事項。

第 6 條

  1. 搶救訓練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火災搶救計畫、兵棋推演、搶救戰術與戰技之規劃及推動。 二、重大災害配合搶救之規劃及推動。 三、消防水源之整備、運用與消防車輛裝備器材規格之研擬及管理。 四、緊急救護業務之規劃及推動。 五、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與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運用管理及演訓之辦理。 六、消防常年訓練、特殊任務訓練等之規劃及推動。 七、消防人員在職之訓練、考試、國內外進修及研習。 八、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及教具之編撰。 九、其他有關搶救訓練事項。

第 7 條

  1.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眾報案與各種災害搶救之指揮、調度及管制聯繫。 二、各種災害統計與災情之彙整、通報、陳報、檢討及分析。 三、救災資通訊系統需求之規劃及執行。 四、各種消防勤業務之規劃及考核。 五、印信典守與文書及檔案之管理。 六、消防人員紀律維護、申訴及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事項之處理。 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法律爭議案件協助之辦理。 八、隊務會報及年度業務檢討會等議事之管理。 九、重要方案與施政計畫之研究、考核、發展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救災救護事項。

第 8 條

  1. 人事室掌理本大隊人事事項。

第 9 條

  1. 政風室掌理本大隊政風事項。

第 10 條

  1. 主計室掌理本大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1. 各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種災害搶救及人命救助事項之執行。 二、緊急救護勤務之執行。 三、各項火災預防事項之執行。 四、公共危險物品、爆竹煙火、可燃性高壓氣體及燃氣熱水器查察勤務之執行。 五、防災及防火宣導等勤務之執行。 六、救災資源調查及水源查察等勤務之執行。 七、救災救護車輛保養及維護之執行。 八、安全維護警戒勤務之執行。 九、各種災害搶救訓練等勤務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執行防救災及救護事項。

第 12 條

  1. 本大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