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2.11.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國字第 112083082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組織規程總說明(112.11.16 訂定)》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其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本署之次級機關為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組織規程」,其要點如下: 一、本分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本分署之掌理事項。(第二條) 三、本分署分署長、副分署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三條) 四、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四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新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辦理國土、區域及城鄉發展規劃業務,特設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
第 2 條
新
- 本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城市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研擬。 二、城鄉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研擬。 三、部門發展策略與特定區域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研擬。 四、國土規劃基礎資訊與環境敏感地區圖資之蒐集、整合及應用。 五、其他有關國土、區域及城鄉發展之規劃事項。
第 3 條
新
-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新
- 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新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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