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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健康照護相關科系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文化安全課程實施辦法

第 1 次修法(113.07.0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八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 11300292951號令、教育部臺教技(三)字第 1130062382A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大專校院健康照護相關科系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文化安全課程實施辦法總說明(113.07.08 訂定)》 原住民族健康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各健康照護相關科系之大專校院課程內容,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之教學或學習活動。」及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文化安全課程之相關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授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文化安全課程之相關辦法,爰訂定「大專校院健康照護相關科系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文化安全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教育部應鼓勵各健康照護相關科系之大專校院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之教學或學習活動。(第二條) 三、大專校院辦理原住民族健康事務文化安全相關課程得參照融入相關主題規劃。(第三條) 四、大專校院辦理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得邀請協同教學之師資。(第四條) 五、大專校院辦理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學習活動之規劃方式。(第五條) 六、大專校院推動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績效良好者,得予獎勵。(第六條) 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七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1.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健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1. 教育部應鼓勵各健康照護相關科系之大專校院,依其發展特色規劃課程,並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之教學或學習活動。

第 3 條

  1. 大專校院規劃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得參照融入下列事項辦理: 一、原住民族權利促進運動。 二、原住民族社會與健康不均等。 三、文化安全與原住民族長期照顧。 四、文化敏感度之照顧議題。 五、文化適切性健康照顧。 六、文化照顧策略。 七、其他有助於原住民族文化安全知能發展之教學或學習活動。

第 4 條

  1. 大專校院辦理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得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培訓之原住民族文化安全師資協同教學。

第 5 條

  1. 大專校院辦理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得安排至原住民族地區設立之公立醫療、醫事、護理、長期照顧服務及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等機構,辦理相關課外學習活動。

第 6 條

  1.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教育部對於推動融入原住民族健康事務之文化安全相關課程績效良好之大專校院,得予獎勵。

第 7 條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