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14.03.18)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文化部文人字第 1141006684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異動條文
第 1 條
新
- 臺南國家美術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新
-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 3 條
新
-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展覽組。 二、研究典藏組。 三、教育推廣組。 四、綜規行政室。
第 4 條
新
- 展覽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各項展覽主題之擬定、策劃及執行。 二、國際美術機構之展覽、研究及交流。 三、展覽業務之跨單位協調及聯繫。 四、展覽展示設計與專輯出版之規劃及執行。 五、展品、展場與展示器材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展覽事項。
第 5 條
新
- 研究典藏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藝術品之徵集蒐藏、詮釋研究、考據鑑識、分類編目、檢視登錄、財產管理、著作財產權管理及圖像管理。 二、典藏品保存、管理、修復、維護、數位典藏、圖像授權、典藏品活用與保存修復相關展覽、研習、專輯編輯及執行。 三、典藏與保存業務之策劃、執行、協調及聯繫。 四、典藏品之典藏管理系統規劃、數位內容資料建置及維護。 五、典藏庫房設備之規劃、設置及維護。 六、典藏品之科學檢測與分析、保存、維護及修復。 七、臺灣美術發展、藝術圖書資源之研究及規劃。 八、其他有關研究典藏事項。
第 6 條
新
- 教育推廣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美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規劃;美育推廣專輯及書刊之編印。 二、推廣教育專案活動之策劃與執行、協調及聯繫。 三、推廣教育學習課程之規劃及執行。 四、導覽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五、志工之招募、管理及培訓。 六、推廣學習空間器材之維護及管理。 七、場館之租借、文創經營與開發行銷之規劃及執行。 八、美術館之友相關事項之規劃及執行。 九、兒童藝術之研究及規劃。 十、其他有關教育推廣事項。
第 7 條
新
- 綜規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南國家美術館籌設相關組織行政、程序作業之研究、策劃及執行。 二、跨組室合作規劃辦理事項。 三、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 四、場館之維護管理、委外經營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行政業務事項。
第 8 條
新
-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化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9 條
新
- 本處置主計員,由文化部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新
-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新
-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