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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花卉創新園區研究發展中心組織規程

第 1 次修法(114.06.19)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農業部農人字第 114011317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農業部花卉創新園區研究發展中心組織規程總說明(114.06.20 訂定)》 農業部為推動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轉型,以研發帶動環控型設施花卉園藝升級發展為主軸,辦理花卉創新園區業務,設花卉創新園區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爰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農業部花卉創新園區研究發展中心組織規程」,其要點如下: 一、本中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本中心之權限掌理。(第二條) 三、本中心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副首長之職稱及員額。(第三條) 四、本中心幕僚長之職稱。(第四條) 五、本中心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第五條) 六、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六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1.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花卉試驗研究、花卉創新園區管理及推廣業務,特設花卉創新園區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2 條

  1.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花卉產業資訊與產銷技術之蒐集、分析、研究、營銷之規劃、推廣及傳播。 二、花卉產業公共與國際合作展覽、跨域創新及沙盒試驗之策劃及執行。 三、花卉品種改良、栽培技術改進之試驗研究、驗證及生產體系之建立。 四、花卉研究發展之規劃、管考、智慧財產維護、產學合作與人才培訓之規劃及執行。 五、園區發展政策、策略與相關措施規劃之擬議,園區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 六、園區事業申請、產學研發之審核、營運與工商管理之輔導、倉儲、保稅、警安、消防之協調及管理。 七、園區投資、招商、宣傳、國際合作、資通訊系統、公有建物活化、委外經營與商業服務之規劃及管理。 八、園區公有建物、研究設施、展覽場域、公共管線與設施設備之規劃、興建、維護、管理及環境保護之研究、處理。 九、辦理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所定委任或委託事項。 十、其他有關花卉試驗研究、花卉創新、園區管理及推廣事項。

第 3 條

  1.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主任一人,兼任。

第 4 條

  1. 本中心置秘書,兼任。

第 5 條

  1. 本中心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本部核定。

第 6 條

  1.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7 條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