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14.12.15)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勞動部勞動發綜字第 114052021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2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第四條、第二十條修正總說明(114.12.16 修正)》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四條授權訂定,本辦法內容係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新臺幣匯率波動或進口關稅政策調整等國際情勢變動對我國經濟、產業及整體就業市場之影響,爰訂定有關支持勞工安定就業協助事項,包含提升勞工技能、穩定及促進就業等措施,以減輕人民負擔、穩定國內就業市場與支持勞工權益,自一百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訂定發布。 為提升主管機關辦理相關協助措施之彈性,除依委任、委辦方式外,亦有結合其他部會機關、法人或團體共同推動以擴大支持勞工安定就業成效之需,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第二十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本辦法第三條所定事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定明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新
- 主管機關得將前條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舊
- 主管機關得將前條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之。
第 20 條
新
-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舊
-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