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請求撤銷被上訴人兩人間之婚姻,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應以被上訴人兩人為共同被告,自係同法第五十六條之共同訴訟,被上訴人甲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係為有利益於被上訴人乙之行為,依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其效力及於被上訴人乙,原判決認被上訴人乙亦為上訴人並不違法。
廢 29 年上字第 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8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9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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