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僅得就債權額受分配之比例,分配之次序,分配金額誤算或計算方法等事項,請求判決。對於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之聲明參與分配,如主張其虛設債權,祇能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不得排斥該債權人按執行法院所作分配表受分配之權利。
廢 64 年台上字第 112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4 年 05 月 22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28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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