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費用法,均於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一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日施行,依法律施行日期條例第一條及法律施行到達日期表之規定,其到達臺灣省 (包括台北市) 為三日,即自刊登總統府公報公布 (同月二日) 之翌日起算,屆至五十七年二月五日生效,其在生效前發生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但書,因舊法所生之效力不受影響。
57 年台抗字第 14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7 年 03 月 2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2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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