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如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即已以書狀聲明者,除有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二條後段之情形外,執行法院即應依同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辦理,不得以拍賣程序已經終結,為駁回其聲明之理由。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