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票據之轉讓,依票據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須記載於票據,其記載方法雖無限制,要必使其禁止轉讓之意思明瞭而後可,若僅將票上受款人下之「或來人」三字塗銷,則不能認為禁止轉讓之記載。此項票據,除未有背書時僅其所載受款人得請求付款外,其受款人依背書而轉讓者,其轉讓自不能因此三字之塗銷而謂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