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已於訴訟進行中受破產之宣告,本件又係以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之貨款給付請求權,及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訴訟標的,依破產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即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所謂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訴訟程序既尚在中斷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上訴人自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其提起之上訴,實屬不應准許。
28 年渝上字第 186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8 年 09 月 25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961、11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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