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八二二號判例,係指支票背書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準用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背書而言,至同條第二項之空白背書,既僅由背書人簽名已足,則關於年月日之記載即可從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