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六條既僅規定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時,執行法院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投標人於開標前繳納之,而未定明應繳何處,則投標人於開標前果將應繳之保證金遵命繳交執行推事或書記官,按諸同法第三條即難謂其繳納不符法定要件,而有同法第八十九條所謂投標應繳納保證金而未繳納者,其投標無效規定之適用。
53 年台抗字第 19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3 年 04 月 22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255、128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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