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子立嗣之人,對於自己財產生前並無若何處分,依法固應由入繼宗祧之人一併承受,但入繼人如於繼承開始後,自願將遺產與人協議分析者,亦非法律所不許,該遺產一經合法協議分析後,即不許入繼人事後翻悔再請返還。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