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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3 年台上字第 2139 號
判例要旨
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規定,乃出租人表示反對續租之意思,有阻卻繼續契約之效力,此與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所定,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之情形,具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故租賃物為數人所共同出租者,表示此項意思時,應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出租人全體為之。本件系爭土地為上訴人等四人所共有,而由上訴人等四人共同出租與被上訴人使用,則其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為反對續租之意思表示,自應由上訴人全體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