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依破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前段及第九十七條固為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而為清償。惟破產管理人終止租賃契約,請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時,出租人所負返還押租之義務,並非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自不得認為財團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