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依破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前段及第九十七條固為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而為清償。惟破產管理人終止租賃契約,請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時,出租人所負返還押租之義務,並非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自不得認為財團債務。
27 年渝上字第 226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7 年 11 月 03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305 頁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