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第四條第一項所謂直接上級法院,係指管轄各該有爭議事件之上級法院而言,故有爭議之各法院為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而在同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者,以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直接上級法院,若不在同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爭議之各法院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者,均應以最高法院為再上級法院。
79 年台抗字第 29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9 年 09 月 0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37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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