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司法判例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司法判例
33 年上字第 3155 號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日期:33 年 06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010 頁
...顯示完整資料來源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原
告
合
併
提
起
之
數
訴
,
非
許
行
同
種
訴
訟
程
序
者
,
法
院
應
將
各
訴
分
別
辦
理
,
不
能
因
此
認
為
不
合
法
,
予
以
駁
回
。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