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終止耕地租約,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同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准予終止者,須俟該准予終止耕地租約之處分確定後,法院始得依同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為准許強制執行承租人返還耕地之裁定。否則若在行政訟爭程序尚未確定前,即准許強制執行,則將來准予終止耕地租約之處分被撤銷時,承租人將受不能回復之損害。
71 年台抗字第 3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1 年 01 月 1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79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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