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之抗告及再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應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關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者,既不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准許再抗告之列,自不得對於該裁定再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