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將擔保物電瓶全部返還於主債務人,無論其所調換之擔保物價值究為若干,既係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一條之規定,被上訴人即保證人自應就上訴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