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六條之規定,雖應依民事訴訟法向原判決法院之民事庭提起再審之訴,然第二審法院就附帶民事訴訟之確定判決所為再審判決,得否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應仍依刑事訴訟判斷之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四條) ,如其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原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則關係於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法院再審判決,亦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之限制,不在得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之列。
廢 44 年台上字第 66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4 年 06 月 1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18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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