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漢奸案件扣押之財產,如經裁判確定沒收者,對該財產主張權利之第三人,固得以原檢察官為被告向地方法院起訴,然若案件尚未裁判確定,第三人對於檢察官之扣押處分有所不服,祇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不得遽向地方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