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所定不得上訴之額數有增加時,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準用第一項之結果,以其聲明不服之裁判係在增加前為之者為限,始依原定額數定其上訴或抗告之准許與否,若其裁判係在增加後為之者,不問起訴係在何時,均應依增加後之額數,定其得否上訴或抗告。
26 年鄂抗字第 7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6 年 12 月 0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132、1152、12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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