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就裁判沒收漢奸財產確定以前,由檢察官所為之查封有所不服,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請求撤銷 (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五零四號解釋) ,不容遽依執行沒收漢奸財產應注意事項第三項,以檢察官為被告,對之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