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劉某等之證言,雖有詳略之不同,但其實質內容並無差異,而證人所為之證言是否可採,事實審法院依法有自由判斷之權,原審採信劉某等之證言,既屬自由判斷職權之行使,上訴意旨又未具體指明其判斷究有違背如何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得任意指原判決採證違法,而據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74 年台上字第 156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4 年 03 月 25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9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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