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第十三條所謂官吏因違法處分或不當處分應負刑事責任或應付懲戒者,由最終決定之官署,於決定後送主管機關辦理一節,不過規定訴願之結果,將曾為違法或不當處分之官吏交付偵查或懲戒之一種程序,並非官吏犯罪,非經過訴願,由最終決定之官署移送偵查,普通法院即對之無審判權。
28 年上字第 179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8 年 04 月 1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788 頁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