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第十三條所謂官吏因違法處分或不當處分應負刑事責任或應付懲戒者,由最終決定之官署,於決定後送主管機關辦理一節,不過規定訴願之結果,將曾為違法或不當處分之官吏交付偵查或懲戒之一種程序,並非官吏犯罪,非經過訴願,由最終決定之官署移送偵查,普通法院即對之無審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