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甲意圖殺害某乙,雖已侵入其住宅,然甫至二門即被防護團堵截,未能入內,是其所欲殺害之人,因尚未見面,亦即無從著手實施,關於殺人部分,顯尚在預備之階段,原判決以殺人未遂論罪,自屬於法有違。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