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人頂替兵役或頂替或介紹頂替各罪,除應服兵役之壯丁自己使人頂替外,均含有便利壯丁逃避兵役之作用,關於便利壯丁逃避兵役及頂替兵役各行為,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十五條,雖均設有處罰明文,但前者為普通規定,後者為特別規定,如應服兵役壯丁以外之人,使人頂替兵役或頂替或介紹頂替,藉以便利應服兵役之壯丁逃避兵役,不問其是否為辦理兵役人員,按照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之原則,應逕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論處,無適用第四條第一項之餘地。
32 年上字第 2179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32 年 09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511、512、513、5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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