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追訴審判,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已有明文,故在戰時之現役軍人,雖犯刑法上之罪,普通法院仍無審判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六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