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人所犯行賄罪之最重本刑。雖在三年以下,但其竊取森林主產物所犯森林法第五十條之罪之最重本刑,則已超過三年,因併合處罰之結果,根本不得易科罰金,縱其因犯竊取森林主產物罪,所宣告之徒刑,經已執行完畢,亦與刑法第五十四條,及司法院院字第一三○四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迥然不同,仍應依同法第五十三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47 年台抗字第 4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7 年 05 月 28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0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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