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人所犯行賄罪之最重本刑。雖在三年以下,但其竊取森林主產物所犯森林法第五十條之罪之最重本刑,則已超過三年,因併合處罰之結果,根本不得易科罰金,縱其因犯竊取森林主產物罪,所宣告之徒刑,經已執行完畢,亦與刑法第五十四條,及司法院院字第一三○四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迥然不同,仍應依同法第五十三條定其應執行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