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0 年台上字第 6856 號

日期 70 年 12 月 10 日

判例要旨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漏稅罪,係屬作為犯,而非不作為犯,即須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之作為,以逃漏稅捐,始克成立。依卷存資料,上訴人於六十七年及六十八年均未為綜合所得稅之申報,其無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作為,實甚顯然。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僅受加徵怠報金及科處罰鍰之處分,原判決遽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論擬,自屬可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70 年台上字第 6856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