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4 年台非字第 9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4 年 09 月 0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555、593 頁

現行票據法,亦即六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係以發票人簽發支票時,故意將金額超過其存數,或超過付款人允許墊借之金額,經執票人提示不獲支付者,為犯罪構成要件,與修正前亦即四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布施行之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僅以發票時故意將金額超過其存數,或超過付款人允許墊借之金額者,罪即成立之規定不同,故凡發票人簽發支票時,故意將金額超過其存數,或超過付款人允許墊借之金額者,非但須經執票人提示不獲支付,始得據以論處罪刑,並亦須執票人提示不獲支付之時,在六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以前,始得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予以減刑,若在六十四年四月十六日以前,尚未經執票人提示不獲支付,則犯罪處罰要件,尚未成立,自無減刑之可言。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64 年台非字第 93 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