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就書狀判決之,此在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甚明。雖同條但書規定,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或依當事人聲請,得指定期日,傳喚原告被告及參加人到庭為言詞辯論,但本院認為無開言詞辯論之必要時,自仍得將當事人此項聲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