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又參照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規定,有提起再審之訴者,原則上亦不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因沒收私運貨物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核無必要,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