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提起,須對於得提起再訴願之事件,不服再訴願決定或逾三個月而不為決定者,始得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所明定。違警事件,依照違警罰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既不得提起再訴願,自亦不得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