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院字第七一六號解釋所示意旨,行政官署之處分書或決定書,如不能依訴願案件送達書類辦法送達時,訴願法既未規定公示送達程序,應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公示送達之規定辦理。是訴願決定書如係依公示送達方法為送達,而將公示送達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者,按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中段及訴願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其再訴願之提起,自應於最後登載之日起經過二十日後之三十日內為之。逾越此項期間而提起再訴願,即為法所不許。
廢 55 年判字第 13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5 年 06 月 24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2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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