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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
廢
47 年裁字第 14 號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日期:47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05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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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
應
依
訴
願
法
經
過
訴
願
及
再
訴
願
程
序
而
不
服
其
決
定
,
或
提
起
再
訴
願
逾
三
個
月
而
不
為
決
定
者
,
始
得
為
之
。
如
未
踐
行
合
法
之
訴
願
及
再
訴
願
程
序
,
遽
行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
自
為
法
所
不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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